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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全文發(fā)布

2022-02-09 來源: 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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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數字化改革的重大理論和制度成果,《條例》聚焦破解部門間信息孤島、提升數據質量、賦能基層、保障安全等共性難題,推動浙江打造全球數字變革高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歸集了838.5億余條公共數據,總量在全國居前。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管好、用好如此龐大,并且還在不斷增長的數據資源,《條例》給出了具有全國引領性的浙江解法。

  《條例》明確浙江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屬于公共數據。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屬于條例所稱公共數據。

  為了保證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條例》還要求各地建立數據校核更正機制、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并能提供應對突發(fā)事件所必需的數據。

  《條例》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數據三類,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并進一步規(guī)定保障該原則落實的具體制度,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協同。

(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章 公共數據收集與歸集

  第五章 公共數據開放與利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收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

  第四條 公共數據發(fā)展和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guī)劃、依法有序、分類分級、安全可控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發(fā)展和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將公共數據發(fā)展和管理工作作為年度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數據標準實施、數據質量、數據共享開放、數據安全保障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督促落實。

  第二章 公共數據平臺

  設區(qū)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省有關標準和指導規(guī)范的要求建設本級公共數據平臺??h(市、區(qū))應當按照互聯互通、共建共享原則,依托設區(qū)的市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本級公共數據平臺;確有必要的,可以單獨建設。

  第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統一的共享、開放通道共享、開放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全省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推動全省公共數據、應用、組件、算力等數字資源集約管理,促進數字資源高效配置供給,實現公共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yè)務有序流通和共享。

  使用本省財政資金的數字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審查驗收或者不予安排運行和維護經費:

 ?。ǘ┪唇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同意,在公共數據平臺外開發(fā)、升級改造應用系統的;

 ?。ㄋ模┪窗凑找蠊蚕?、開放數據或者重復收集數據的;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實行目錄化管理。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省、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三級公共數據目錄一體化建設,制定統一的目錄編制標準,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標準,編制本部門公共數據子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公共數據收集與歸集

  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收集;共享數據無法滿足履行職責需求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數據需求清單,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協商解決。

  收集公共數據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ㄒ唬┕裆矸萏柎a或者個人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欠ㄈ私M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其他識別代碼。

  第十八條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在省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信用、電子證照、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以及跨地域、跨部門專題數據庫。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按照應用需求將公共數據統一歸集到省公共數據平臺基礎數據庫和專題數據庫。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fā)現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校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校核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個工作日。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校核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發(fā)現數據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提供的數據不一致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通知數據收集、提供單位限期校核。數據收集、提供單位應當在期限內校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為了應對突發(fā)事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應對突發(fā)事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應對突發(fā)事件所必需的數據,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及時共享和開放相關公共數據,為應對突發(fā)事件提供支持;收集的數據不得用于與應對突發(fā)事件無關的事項;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公共數據共享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其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科學合理確定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列入受限共享數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明確共享條件;列入不共享數據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應當向數據提供單位的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明確應用場景,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通道以接口調用、批量數據使用等方式獲取數據。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使用無條件共享數據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共享。

  第二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

  第二十八條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設區(qū)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開放子目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按照實際需要實行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qū)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會同同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優(yōu)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yè)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yè)戰(zhàn)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

  第三十條 公共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開放:

  (二)開放后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數據獲取協議約定不得開放的;

  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公共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受限開放或者無條件開放數據:

 ?。ǘ┥婕吧虡I(yè)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公共數據經脫敏、脫密處理的;

  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網信、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脫敏、脫密等技術規(guī)范。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確定的公共數據開放屬性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需要獲取受限開放的公共數據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數據存儲、處理和安全保護能力,并符合申請時信用檔案中無因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記入的不良信息等要求,具體條件由省、設區(qū)的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公布。

  經審核同意開放公共數據的,申請人應當簽署安全承諾書,并與數據提供單位簽訂開放利用協議。申請開放的公共數據涉及兩個以上數據提供單位的,開放利用協議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開放利用協議應當明確數據開放方式、使用范圍、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促進公共數據有序流動,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深度融合利用,提升公共數據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五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符合規(guī)定安全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運營公共數據,并與授權運營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授權運營。

  授權運營協議應當明確授權運營范圍、運營期限、合理收益的測算方法、數據安全要求、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yè)政策引導、資金扶持、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拓展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場景。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應用創(chuàng)新大賽、補助獎勵、合作開發(fā)等方式,鼓勵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產品開發(fā)、數據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協調、分類分級、權責統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損毀或者不當利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共數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密碼等部門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和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數據安全常態(tài)化運行管理機制,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ǘ┰O置數據安全管理崗位,實行管理崗位責任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ㄋ模┘訌姅祿踩粘9芾砗蜋z查,對復制、導出、脫敏、銷毀數據等可能影響數據安全的行為,以及可能影響個人信息保護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六)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密碼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審查、風險評估、監(jiān)測預警、應急演練、安全審計、封存銷毀等制度,并督促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十二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處理公共數據過程中,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密、敏感數據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服務外包協議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撤銷賬號或者重置密碼,并監(jiān)督服務提供方以數據覆寫、物理銷毀等不可逆方式刪除相關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到撤回數據要求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必要時立即中止開放;經核實存在前款規(guī)定問題的,應當根據不同情形采取撤回數據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四十五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安全保障等工作開展評估,提升公共數據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ㄒ唬┪窗凑找?guī)定編制或者更新公共數據子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在公共數據平臺外開發(fā)、升級改造應用系統的;

 ?。ㄎ澹┪醇皶r向公共數據平臺歸集數據或者歸集的數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共享或者開放公共數據的;

  (九)未依法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暫時關閉其獲取相關公共數據的權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對其終止開放相關公共數據:

 ?。ǘ┪窗凑展矓祿_放利用協議和安全承諾書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ㄋ模┢渌麌乐剡`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p align="justify"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margin: 1.6rem 0px;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 segoe="" ui",="" "lucida="" grande",="" helvetica,="" arial,="" "microsoft="" yahei",="" freesans,="" arimo,="" "droid="" sans",="" "wenquanyi="" micro="" hei",="" "hiragino="" sans="" gb",="" gb="" w3",="" fontawesome,=""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text-align:="" justify;"="">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薛姣